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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Ⅳ期临床研究的目的及作用

一般来说,一个药物经过了Ⅰ~Ⅲ期临床试验,就拿到了上市的“绿卡”,然而上市后的临床研究(Ⅳ期

临床)往往才是规范该药应用的开始。Ⅳ期临床研究通常是指对已获得市场注册的药物的再临床研究,有的

国家也将其称作“上市研究”或“经济研究”,它涵盖很多注册后的研究项目。不过医药经营部门为了鼓励医

生使用新药而推行的“推广研究”或“观察研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临床研究。有时Ⅳ期临床研究的概念

也与上市后药品的监测,即对已上市药物安全性监察相混淆。事实上Ⅳ期临床研究是监察程序的一部分,

但其目的降了包括确定安全性以外,还包括研究功效或有效性等。本文简要介绍Ⅳ期临床研究的目的、特

点和注册后研究中的有关“新药临床试用规范”(GCP)标准的适用性。

目的

广义上讲,Ⅳ期临床研究的意义是扩展对新药疗效的了解并且确保药物在常规临床应用中对广泛人群

的安全。尽管新药的疗效在Ⅰ~Ⅲ期临床研究中已经用严格选择的人群进行了试验,但药品被投放市场后,

其中广泛人群中的疗效仍然是未知的,得出的结论也未必完全适用于一般人群。Ⅳ期临床研究中受试者为

广泛人群,包括注册前临床研究通常排除的老年受试者,因而它更能贴切地反映实际的临床情况。Ⅳ期临

床研究的第二个目的是考察新上市药品与其他治疗方法相比有何优点,Ⅲ期临床试验的意义是显示药物生

物活性的临床功效,因此需要尽可能地将其与安慰剂组或未经治疗组做对比;而Ⅳ期临床试验的意义是描述

药物的有效性,因此需要将其与各种疗法做比较。Ⅳ期临床研究的第三个目的是针对药品注册前因样本量

小和时间所限未能考察和解决的假说及问题进行研究,内容包括药物长期效果和毒性、药物次要作用、具

体的给药方案(如剂量)、药物相互作用及联合用药辅助治疗的影响等。

Ⅳ期临床研究另一个重要的目的是如何将一种新药推广到常规的临床应用中。这种举措不仅具有商业

性,还有严密的科学性和伦理基础。事实上如果医生对一种药物的特点不了解,那么即便是优良的药物也

不会被使用。有一些针对已知有效且安全性良好的药物的大型研究,其目的就是为了消除持怀疑态度的医

生的疑虑,增强医生对该药的了解,进而推广药和的。如在链激酶和阿司匹林联合治疗急性心肌梗死方面

尽管有许多早期试验和一个大规模研究肯定了链激酶的作用,但仍有人认为此疗法无效或存有潜在危险,

实际上这种情况很普遍。

规范

1.新临床试验规范标准要想在世界范围内获取某药广泛的临床数据,这就要求临床研究应该协调一致,

同时还要保证受试者能够得到安全、快捷、有效的治疗。GCP主要保护参与临床研究的受试者的权利、安

全和隐私,同时也是一套规范临床研究申办者和组织者责任的标准。在过去的10年里,GCP标准已经相当

成熟并且在许多国家得到了法律的强化。但在3个ICH区域(美、日和欧盟)ICH-GCP指南有微小的差别。虽

然在不同的地区GCP的法律地位不同,但是在提供有说服力的临床研究数据时必须遵照这些指南。无论在

研究在哪个阶段或者出于什么目的,ICH-GCP已经成为绝大数制药公司组织Ⅰ~Ⅳ期临床研究的标准。

2.与公众医疗相适应的规范

目前,支持新药有效和安全性的居远比以前的证据更可靠了。另外为确保常规研究严格地符合GCP标

准的也更合理了。Ⅳ期临床研究应该反映常规的临床情况,而不是处于实验室条件下的情况。事实上出于

某些特定目的而进行的研究应该以公众为目的的研究有明显的区别。因此,有人曾提出与此相对应的

GCRP,即正规临床试验规范。

此外,GCP的许多规则是合理的,尤其是那些涉及伦理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内容和与受试者知情同

意书相关的条文。然而机械地将注册后临床研究的GCP和注册前研究的GCP统一起来就会产生弊端,因

为注册前研究过程中有许多环节的质控程序已经与实际临床情况有很大差距了。

3.简化标准即便对注册后药品GCP做了修改,但其宗旨并未改变。首先,GCP指导原则所要求的严

格管理和随访频率都要在研究项目的预算之中。管理成本是研究方案中开销最大的部分。Ⅳ期临床研究中,

研究者呈送数据时可不必附带相关的某些材料。如果对整个研究都要严格监控,那么组织者可考虑减少受

试者(甚至取消某项目),因为不能仅为保证预算而放宽GCP标准。Ⅳ期临床研究中管理者将对参观加以限

制,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禁止参观。此外,在某些研究如急性心肌梗死后溶栓治疗研究中可以不进行监控。

其次,在Ⅳ期临床研究中可以省略相当多的重要文件的收集和书写。另外在不影响研究科学性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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