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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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SMXXXX—XXXX

托育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托育机构设施设备配置的基本要求、设施配置要求、设备配置要求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托育机构设施设备配置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WS/T821—2023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

3术语和定义

WS/T821—202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托育机构childcareinstitutions

由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或个人举办,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来源:WS/T821—2023,3.1]

4基本要求

4.1托育机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2保健室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m2,且应与生活用房有适当距离,并应与婴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4.3母婴室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m2。

5设施配置要求

5.1装修

5.1.1托育机构的装修设计应符合婴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5.1.2建筑材料应选择安全节能环保材料。

5.1.3托育机构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生活用房、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m;

b)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m;

c)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d)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5.1.4生活用房、活动室等婴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m。

5.1.5婴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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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距离地面1.2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b)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c)门下不应设门槛;

d)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e)生活用房、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f)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5.1.6托育机构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GB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净高应不小于1.3m。对于防护栏净高小于1.3m的情况,应进行拉网或隔挡,且婴幼儿无法爬上。防护栏杆应采用防止婴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

5.1.7距离地面高度1.3m以下,婴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软质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宜做成圆角。

5.1.8婴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5.1.9托育机构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5.1.10托育机构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低于1.8m时有安全防护设施。

5.1.11保健室宜设单独出入口,应设给水、排水设施,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5.1.12配餐间配餐区应临近对外出入口,应设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

5.2公共设施

5.2.1新风空调系统

5.2.1.1用于供暖系统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应设置于婴幼儿生活用房、活动室之外。

5.2.1.2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

序号

参数

冬季

夏季

1

温度(℃)

托小班、托大班、混龄班、活动室、母婴室、保健室、

20

25

2

乳儿班

24

25

3

风速(v)(m/s)

0.10≤v≤0.20

0.15≤v≤0.30

4

相对湿度(%)

30~60

40~60

5.2.1.3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或集中新风系统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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