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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购买合同的二手车纠纷案例

一、约定高配,交付低配

案例一:

2019年4月,汽车销售公司与张某签订合同,将1辆新能源汽车出售给张

某,价格13、83万元。汽车销售公司的宣传彩页显示,该车的续航里程为501

公里。张某提车后发现,车辆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实际续航里程是476公里。因

续航里程不同,两种版本价格相差4000元。现张某起诉,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将

已交付的车辆更换为501里程的汽车,并赔偿两种版本的差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汽车销售公司是针对购买续航里程501公里的车

型达成了合同,但实际交付的是较低配置、续航里程为476公里的车辆。对于

电动汽车,续航里程是衡量车辆价值的重要指标,也是消费者购买时考虑的重要

因素。汽车销售公司在没有充分告知张某的情况下,交付了低于双方约定配置的

车辆,违反了合同约定。经营者承担责任的目的是填补消费者因经营者违约行为

而发生的损失。张某既要求更换车辆,又要求赔偿两款车的差价,两种方式具有

重复性,不能同时适用。考虑到车辆已经使用了较长时间,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

司赔偿张某差价4000元。

案例解析:

1、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经

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

法规的规定。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

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的宣传。实践中,存在经营者向消费者宣传产品具有某些质量性能,但未写入合

同、在履行合同时也没有兑现的情况。对于经营者在宣传册中作出的产品承诺,

如果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足以认定在双方交易时就此达成了合意,即便没有写入

合同,也应当认定属于合同内容,对经营者具有拘束力。

2、合同约定应明确清晰。购车合同是消费者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在汽车

消费中,由于消费者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购车经验和法律意识,难以有效辨

别合同条款,导致自己关心的事项没有写入合同。上述案件就是因为合同对续航

里程约定不清晰,导致出现纠纷。又如,在二手车合同中,销售者承诺车辆不是

“事故车”,但是关于“事故车”的认定,消费者与销售者理解不同。消费者认

为只要出过事故就是事故车,而销售者则认为车辆结构部件比如纵梁、前后防撞

钢梁、底盘悬架等,因碰撞产生形变、断裂、损坏才属于事故车。由于合同没有

明确约定“事故车”的事故范围,交易后消费者发现车辆发生过事故、但不属于

重大事故,双方产生争议时,常常难以维权。因此,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

尽量要求经营者把所关心的事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来源不明,权属不清

案例二:

2016年6月,贾某想购买1辆二手车,交给魏某定金5000元,魏某收款

后向吴某转账3000元,微信记录上注明车辆定金。第二天,贾某又付给魏某购

车款22、9万元,魏某收款后按吴某指示向宋某转账22、2万元。付款后,贾

某提走车辆,魏某当场交给他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吴某出具的一份《转让

书》。《转让书》上面写着,“吴某将此车转让给魏某,并保证过户前没有查封、

抵押,否则吴某退还全部车款和过户费用。”贾某去办理过户登记时得知,车辆

登记证书是伪造的,车架号经过打磨篡改,该车涉嫌被盗。之后,车管所进一步

答复称:该车是2016年5月立案的被盗车辆,已发还原车主。于是,贾某要求

魏某退还车款。魏某表示,自己只是中间介绍人,贾某应向卖方吴某主张权利。

吴某则表示,自己是把车转让给了魏某,与贾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转让书》证明车辆是由吴某转让给魏某。贾某将全部购

车款都支付给魏某,并从魏某处提取了车辆,通过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贾某与魏某

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魏某称自己只是介绍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涉案车

辆已被公安机关发还给原车主,导致贾某无法使用,贾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

此,法院判决解除贾某与魏某的车辆买卖合同,由魏某返还购车款。

案例解析

1、二手车合同应明确交易对象。上述案件中,涉案车辆经过多次转手,来

源本就不明,贾某与魏某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导致贾某的合同相对方难以确定,

发生纠纷时维权对象不明确。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二手车经销企业为规避机动

车指标的限制,要求消费者签订两份购车合同:一份是与二手车经销企业签订的

买卖合同;另一份是在办理过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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