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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志虎、梁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0

【案件字号】(2019)苏13民终46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芳芳王晓玲周栋才

【审理法官】刘芳芳王晓玲周栋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耿志虎;梁建林

【当事人】耿志虎梁建林

【当事人-个人】耿志虎梁建林

【代理律师/律所】沈中华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中华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中华

【代理律所】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耿志虎;梁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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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否则,应当承担相应举证

不能的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除关于对涉案两张借条上签名的申请人及鉴

定费的支付者为梁建林,一审错误表述为耿志虎外,对其他部分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否则,应当承

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梁建林认可曾向上诉人耿志虎借款160000元,并认可即

为涉案两笔借款,但称已经还清,故梁建林有义务举证证明其已还清的事实,而梁建林并未

有任何证据证实,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相应地,对梁建林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

持。同理,上诉人耿志虎主张涉案借款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上诉人耿

志虎对此亦负有举证义务。涉案借条未记载存在利息,上诉人耿志虎提供的其向江苏沭阳农

村商业银行借款的凭证中约定的利息与涉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并无任何关联,上诉人耿志虎

一审提供的手机短信中的“多年前能以银行利息借给你……内容为耿志虎单方陈述,梁建林

并未作任何回应,故相关证据均不能证明涉案借款存在上诉人耿志虎主张的利息。对耿志虎

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从事具体民事行为及参加民事诉讼

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上诉人梁建林二审认可曾向耿志虎借款160000元,且为涉

案的两笔160000元,从耿志虎提供的手机短信聊天内容看,梁建林亦向耿志虎承诺等房子卖

了还款,结合借条及汇款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梁建林欠耿志虎借款160000元的事实。

但上诉人梁建林在一审中否认借条中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在一审法院通过委托鉴定系其本

人签名的情况下,二审又提出对借条全部内容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其行为系严重的不诚信

行为,本院对其二审中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同时对其不诚信的行为提出严厉的批

评。综上,上诉人耿志虎及上诉人梁建林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应驳回。一审判决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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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0元,上诉人耿志虎及上诉人

梁建林各自预交5350元,由各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13:31: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2年12月1日,梁建林向耿志虎借款100000元,

并出具借条一张给耿志虎。当天,耿志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梁建林交付了借款。2012年

12月4日,梁建林再次向耿志虎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耿志虎。当天,耿志虎通

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梁建林交付了借款。借款后,耿志虎自2018年8月2日起多次通过发送

手机短信的方式向梁建林索款。梁建林于2018年9月24日回复:“实在不好意思,我手里

没有钱,等我房子卖了给你。现耿志虎因索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处理。一审庭审

中,因梁建林否认涉案两张借条上其签名为其本人所写,经耿志虎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南京

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南师大司鉴中心[2019]文鉴字第333号鉴定意

见书,认定涉案两张借条上被告梁建林的签名与提供的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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