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年喷涂60万套塑料制品智能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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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新增年喷涂60万套塑料制品智能化技改项目

项目代码

2309-330326-07-02-819473

建设单位联系人

陈**

联系方式

158****3666

建设地点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旺厂路西侧A-06、A-07-3地块

地理坐标

(120度31分29.660秒,27度35分27.520秒)

国民经济行业类别

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建设项目行业类别

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53塑料制品业292中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

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别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子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

平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

2309-330326-07-02-819473

总投资(万元)

235.00

环保投资(万元)

30.00

环保投资占比(%)

12.8

施工工期

/

是否开工建设

?否□是:

用地(用海)面积(m2)

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表1-1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专项评价类别

设置原则

本次扩建项目情况

大气

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嗯英、苯

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

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2的建设项目

本次扩建项目排放废气不涉及

以上废气排放,因此无需开展大

气专项评价

地表水

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

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

中处理厂

本次扩建项目不涉及工业废水直

接排放,因此无需开展地表水专项

评价

环境风险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3的建设项目

本次扩建项目危险物质存储量

未超过临界量,因此无需开展环

境风险专项评价

生态

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

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

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本次扩建项目不涉及直接从河

道取水,因此无需开展生态专项

评价

海洋

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不直接排放污水,因此无需开展

1

海洋专项评价

注:1、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生态环境部、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9年4号)的污染物(不包括无国家或省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

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附录B、附录C。

项目所在地不涉及集中式饮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因此不考虑设置地下水专题。

综上所述,本次扩建项目不需设置专题评价。

规划情况

《镇城西单元旺厂路两侧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机关: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镇城西单元旺厂路两侧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符合性分析

(1)项目背景

为了更好地指导平阳县镇城西单元旺厂路两侧地块的开发建设,强化平阳县鳌

江镇城西单元旺厂路两侧地块的新城市面貌,提升片区的整体辐射能力,2019年平阳县

镇人民政府委托我院对平阳县镇城西单元旺厂路两侧地块进行规划编制,并形

成了《平阳县镇城西单元旺厂路两侧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最终成果。该成果已于2019年通过评审并报批,现为平阳县镇城西单元旺厂路两侧地块各项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依据。

2021年,镇人民政府为加快城市开发建设,对平阳县镇城西单元旺厂路两侧地块A-06地块进行控规调整,并于2022年3月进行会审和报批。

随着平阳县镇城西单元旺厂路两侧地块的开发推进,原控规中A-10地块的建筑

高度已不符合当前的发展需求,需要结合实际项目进行开发。从城镇整体发展的角度分析,需对原控规中部分地块的建筑高度进行调整。因此,2022年10月镇人民政府委

托我院对平阳县镇城西单元旺厂路两侧地块A-10地块进行修改。

(2)修改地块区位与范围

本次修改地块为《平阳县镇城西单元旺厂路两侧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A-

10地块,该地块东至旺厂中心路,南至滨江路,西至曙西路,北至上厂河,总用地面积为3.53公顷。

(3)修改内容

原控规A-10地块为二类工业用地(M2),建筑高度≤24米,修改后建筑高度≤60米。

2

符合性分析;本次扩建项目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旺厂路两侧A-06、A-07-3

地块,根据企业提供不动产权证(浙(2021)平阳县不动产权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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