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删除抗辩事由章标题的原因.docx

第四讲 删除抗辩事由章标题的原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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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删除抗辩事由章标题的原因

×(一)“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原因”一般化之否定

+1、“受害人故意”一般化之否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4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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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删除抗辩事由章标题的原因

×草案起草机关的权威解读:“本条规定对行为人免责,是指损害完全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受害人的故意≠唯一原因

ד唯一原因”并不当然的搭配“受害人故意”

ד受害人过失+唯一原因”也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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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删除抗辩事由章标题的原因

×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或者过错程度如何,均因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而不承担责任。

×这属于侵权责任要件不足的“责任不构成”问题,而非抗辩事由。

×受害人故意作为抗辩事由,仅限于在危险责任领域,是指受害人故意利用危险作业本身固有的危险性导致自身损害的情形,不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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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删除抗辩事由章标题的原因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1237条【民用核设施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

+第1238条【民用航空器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

+第1239条【高度危险物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

+第1240条【高度危险活动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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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删除抗辩事由章标题的原因

×2、“第三人原因”一般化之否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5条:损害是

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草案起草机关的权威解读,要区分“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和“第三人过

错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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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删除抗辩事由章标题的原因

×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再按照归责原则进行区分,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范围内第三人原因实际上是作为免责事由;在无过错责任中,有被告承担、被侵权人选择责任承担人和第三人承担责任等不同处理,但都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的情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民法典·侵权

责任编》第1168-1171条关于连带责任和第1172条关于按份责任适用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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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删除抗辩事由章标题的原因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5条仅仅在过错

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中,作为免责事由单独被

适用;而其他类型,实际上都是适用其他条文。

×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中第三人原因作为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被告行为根本不是造成损害的原因。

×从诉讼构造的角度,原告起诉被告,被告证明第三人原因才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就完成了举证责任,应当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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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删除抗辩事由章标题的原因

×原告应该另行起诉第三人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前案被告证明的“第三人原因才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则是由第三人在第二个案件中作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

×第三人原因实际上是第二个案件的因果关系要件在第一个案件中的体现,本身就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要件问题,不应该作为一般性的抗辩事由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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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删除抗辩事由章标题的原因

×危险责任领域第三人原因引发单向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

+第三人过错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第1233条)

+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第1250条)

×如果被侵权人选择由危险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危险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作为最终责任人的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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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删除抗辩事由章标题的原因

×(二)危险责任非侵权人原因规则的“普遍化”而非“一般化”定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和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均规定的“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事由,却没有被“一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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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删除抗辩事由章标题的原因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1239条【高度危险物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

+第1240条【高度危险活动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1245条【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及被侵权人过错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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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删除抗辩事由章标题的原因

×较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原因的“一般化”,更合理的做法是参考“受害人重大过失”的立法模式,在危险责任领域作“普遍化”的处理。

×推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应该增设“第三人原

因”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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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删除抗辩事由章标题的原因

×(三)没有必要再保留“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章标题

+原《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仅有6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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