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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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提升评标质量和公正性,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远程异地评标是指采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和电子交易系统,在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终端抽取项目受理地专家和异地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托政务外网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交易,且符合远程异地评标规定条件的项目,其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

(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确定的应当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

(三)招标人对具备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等项目申请远程异地评标。

(四)鼓励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第五条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合理确定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评标时间,原则上不提倡隔夜评标。

第六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制定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交换标准和场地设施标准,开发建设和管理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和发布远程异地评标相关政策制度,加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考核。

市(州)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协调推进本级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负责本地远程异地评标具体组织实施及运行操作,按照远程异地评标场地设施标准要求,配备和维护软硬件设施,纳入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管理,组成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远程异地评标系统。

第八条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分主场和副场,项目进场受理所在地的评标现场为主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评标现场为副场。副场选择方式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随机产生,或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也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副场数量不少于两个。

市(州)评标专家资源在1000人以上地区的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其中一个副场在地区内具有远程异地评标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随机产生。

不具备远程异地评标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

第九条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省级行政监督部门会同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研究制定主场、副场监督管理规定。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评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并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交易、监管系统和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各地电子政务外网接入带宽不小于50M,满足远程异地评标音视频及数据传输要求。

第十一条远程异地评标专家按照《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在主场随机抽取,主场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人数最多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信息由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系统推送主、副场门禁系统和交易系统。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响应评标后,因故不能参加或完成评标活动的,由主场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确认后补抽。

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负责本地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为远程异地评标提供技术协助和服务;依据职责,对评标专家遵守平台管理制度等方面行为实行管理和评价。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客观公正评标,主、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招标人代表、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在主场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意见不一致时,由评标委员会主任组织进行远程在线协商讨论;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语音系统进行投票表决,主场和副场应当对表决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要求在评标资料、评标报告电子签名后方可离场。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核,应当按有关规定报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远程或者集中复核。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主场提供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保障服务,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交易数据计入主场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交易数据统计。

第二十二条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主、副场视频监控、桌面监控的音视频数据和评标电子资料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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