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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
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不动产登记涉及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
化解XXX市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办理不
动产证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
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
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以民为本、先行先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
思想,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将建设单
位责任与群众利益相分开,对量大面广、急难愁盼的问题率先
处理,提供便捷高效的办理途径,在坚决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
同时,要依法依规查处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聚焦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
的不动产“登记难”,摸清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根源,充分尊
重历史成因以及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实际,充分考虑群众的办
证需求,紧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及时处理化解
基层矛盾。
(三)明确主体、分类处置。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根据
“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对造成不
动产“登记难”的前端难点问题开展分类梳理,研究制定处置
1
方案,职能部门要通过完善各类审批手续,补齐办理所需的相
应资料。
二、处置措施
(一)适用范围。
2021年1月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
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前,国
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已建成并转移(包括交易、安置、房改等情
况),土地及房屋来源合法,权属清晰,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
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项目,具体参照《XXX市化解房地产领
域“办证难”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台账》。
(二)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1.政府主导的国有土地上安置房、棚改房、保障性住房
等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善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提出申
请,可按照相关规定补办划拨或协议出让手续;国家机关、企
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由建设单位或
其他办理主体凭项目立项依据或其他证明材料提出申请,可按
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
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按规定缴纳。
2.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可以按照地方实际
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
式补办用地手续。在2001年10月22日国家《划拨用地目录》
发布实施后建造完成,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按照
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在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发布实施前
建造完成的,可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2
3.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各种历史原因导致土
地手续无法办理的,房屋占用土地的宗地经公告权属界线清晰
无争议,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直接按现状补办划拨或者
协议出让手续。
4.商业门面房因“住改商”、超容积率等问题需补缴土地
出让金差价的,参照商业用途按当年地价执行。
(三)关于规划核实不完善影响登记的问题。
5.因历史原因未办理规划核实手续或手续不完备,按照
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
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
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市人民
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规划核实意
见。相关核实手续或认定、核实意见可以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时确定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6.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满足单独楼栋条件的,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的单独楼栋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
意见,可将核实意见的书面材料作为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
料。
7.在原用途为教育、医疗卫生、办公、工业等划拨土地
上已建安置房、棚改房、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的,已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的,在符合
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处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在补办用地手续后进行实地规划核实,将住
房按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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