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三节 环境法的法律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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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婧,张一心(201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24年修订版

第三节环境法的法律体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范是其他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根据和基础。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

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政策和原则。例如,《宪法》第9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二,国家环境资源保护职责。《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是国家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总政策,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也为国家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立法奠定了宪法基础。

第三,公民环境资源的权利义务。虽然《宪法》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但《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条款可以作为公民主张环境资源权利的基础,同时也是防止个人滥用权利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义务规范[5]。

二、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是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措施的基本规定,也是其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这部试行法是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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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婧,张一心(201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24年修订版

世纪70年代国际环境保护运动蓬勃发展的影响下制定的,吸收了当时国际上先进的环境保护理念[10]。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环境问题急剧恶化,这是在当时制定试行法的时候很难预见到的。1983年末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首次提出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据会议精神,1984年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此后环境保护领域制定了一系列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包括1983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6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7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面对迅速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通过,该法是以试行法为基础修改而成的。该法是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要问题做出了全面规定:第一,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第二,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对象;第三,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四,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法律义务;第五,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的权限和任务;第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职责。

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通过,到2014年修订再次颁布,经历了25年,而这25年是我国经济增长最迅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生深刻变革的25年。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共识,依法治国成为治国方略,科学发展观强调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与自然生态保护相协调,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要努力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生态文明为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早已脱离了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现实。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发布,被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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