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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管理制度(精选8篇)

放射管理制度篇1

1.目的和范围

为控制辐射源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并以安全方式将电离辐射对

人体的伤害降至最低,使员工意识到发现天然放射物的存在时应对人

员和环境进行保护,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

范围内涉及海上放射性作业的管理。

2.术语和定义

2.1放射性:原子核自发地发生转换,并随之引起其自身物理和化

学性质改变的现象。

3.职责

3.1健康安全环保部

负责制定《放射性物质处理安全管理》,并监督检查各所属单位的

执行情况。

3.3各所属单位

3.3.1负责对选择的作业单位的放射性物质处理安全管理进行审批

和管理。

3.3.2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3.3作业单位

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5号)制定放射性生产测试作业的.方案,包括放射性物质的运输、使

用和保管、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做到分工明确、责

任落实到人。

4.管理要求

4.1放射性物质的作业要求

4.1.1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

4.1.2进行测试作业的区域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1.3操作、安装放射源以及这些放射源出入设备时,除放射工作

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围观,不得在设备附近停留。

4.1.4放射性物质的领、用、存、取都应有严格的登记交接记录。

4.1.5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设施。

4.2作业前准备

4.2.1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向健康安全环保部门提交放射源作业

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放射源作业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环保措施交底。

4.2.2作业前,作业方负责人还应组织对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设备

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作业监督报告,经其许可后方可作业。

4.2.3基层单位负责人对使用放射源进行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组织

落实各种防范措施,指挥现场放射源作业。

4.2.4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提交“放射性物品进场申请单”,经基

层单位负责人认可后,随放射源带到作业现场,现场安全负责人保存

该申请单。

4.2.5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向现场负责人提交放射源作业方案,对

作业人员进行放射源作业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环境控制措施交底。作业

负责人应组织对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情况向现场

负责人报告,经其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4.2.6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将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以及防护措施

等情况通知现场总监,现场负责人确认并通知现场所有人员后方可进

行作业。

4.2.7作业前,现场负责人还要将msds相关资料提供给现场人员。

使其了解msds相关内容后,方可进行作业。

4.3运输与存放

4.3.1作业方应严格遵守《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中关于运输与存放的要求。

4.3.2作业方陆地运输放射源时应有当地交通部门的运输许可证,

往平台上运输放射源时,应申报并办理相应手续,指派专人押运,装

运箱和源罐上应注有标志,如:危险物质、吊点、运输要求等。吊装

时,绳套应牢固,操作应平稳,做到慢起、慢放。

4.3.3作业现场不准长期存放放射源,如生产需要临时存放,则应

经现场作业负责人同意。

4.3.4放射源在作业现场存放应有专用的存放装置,放射源存放应

远离生活区,且不能与爆炸性物质和具有腐蚀的物质同室存放,装置

上应有危险性标识。

4.4废弃处理

对失效的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外壳应送到国家指定的废弃机构和

地点进行处理。

4.5应急处理

4.5.1凡放射性物质丢失或发生事故后,作业监督应立即组织保护

现场,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控制事故的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

进行处理。

4.5.2发生放射源事故或丢失后,作业监督与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向

基层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必须逐级向上汇报。

4.6使用后管理

作业负责人提出退场申请,填写“放射性物品退场审核单”并经

作业监督和现场总监签字确认后随放射源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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