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三节 噪声污染防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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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婧,张一心(201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24年修订版

10、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国家每年公布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地级市(州、盟)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

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国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第三节噪声污染防治

一、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早在20世纪50年代,《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就对工厂内各种噪声源规定了防治措施。在1957年中国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也对在城市任意发射高大声响、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且不听制止者规定了处罚条款。

从20世纪70年代初期开始,中国就将环境噪声的控制纳入环境保护的议事日程。1973年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中专门对工业和交通噪声的控制做出了规定。1979年颁布了《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GB1495-1979)和《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同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第22条作出了“加强对城市和工业噪声、震动的管理。各种噪声大、震动大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航空器等,都应当装置消声、防震设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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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婧,张一心(201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24年修订版

1982年,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布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这是中国第一个环境噪声质量标准。1986年国务院制定了《民用机场管理规定》,对防治民用飞机产生的噪声做出了控制性规定。1989年国务院公布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现已失效),为全面开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管理提供了行政法规的依据。1996年,中国制定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从而初步建立了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自该法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噪声污染防治法》确立了新时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在立法目的上体现“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提出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噪声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为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54]。

为深入贯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3年1月3日,生态环境部等16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聚焦于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突出问题,充分考虑了噪声污染防治的特点,系统谋划了“十四五”期间各部门主要开展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部令第27号),将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业企业纳入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制订了《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监测〔2023〕2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噪声监测工作;修订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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