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3款)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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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2019]疾病保险013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3款)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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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合同构成

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3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健康

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3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

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

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不满18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

开始。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

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详见释

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

义)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

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

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

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公

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

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

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1.1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

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0191第1页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

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

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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