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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实臻享终身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实臻享终身年金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本合同”指华实臻享终身年金保险合同,“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为便于投保人了解本产品特性,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关爱

金。

2.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六年起,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生存保险金。

3.祝寿金

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未满55周岁且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4.福寿金

被保险人于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福寿金。

5.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二)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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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实臻享终身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三)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30天、不满69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

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

险。

(四)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五)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可选择一次交清或年交。交费方式为年交的,交费期间可选择3年、5年或10

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享有的其他保单利益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提出保单贷款申请,经本公

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

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率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执行。贷款利息根据贷款金额和

贷款利率按年复利计算,并应在贷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

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二、犹豫期及退保

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

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自始

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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