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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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9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在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2月22日

前言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在科学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建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和一个附录,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主编单位:东南大学

参编单位:南京金陵科技学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编制组成员:宫蒲光冯亚平刘健张晓峰缪丽·l

刘伟王进朱雷冷嘉伟鲍莉吴锦绣刘琰张萍龙书芹何永乐侯文杰

主要起草人:朱雷冷嘉伟鲍莉吴锦绣刘琰张萍龙书芹何永乐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5)

第四章面积指标 (6)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7)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9)

附录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详表 (11)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4)

附件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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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提高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中的综合社会福利院是指设立在县(含县级市、市辖区等)一级的社会福利设施,其服务对象主要为孤儿和城市特困人员。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社会福利院项目投资决策和控制建设水平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社会福利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含县级市、市辖区等)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满足社会福利工作的基本需求出发,考虑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一定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做到适用、安全、卫生、经济。

第五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并应满足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服务对象为县级辖区的孤儿和城市特困人员,其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兼顾管理需要,按照科学性、服务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配置合理、条件适宜。

第七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依托现有设施资源,并宜与其他社会福利、医疗、康复及教育设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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