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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大型科学仪器
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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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全面推动科技部《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实施推进方案》(国科发基〔2015〕199号)各项部署,加快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对我省科技创新的服务支撑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机制、盘活存量、整合完善、开放服务”的原则,面向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等需求,加强统筹协调,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多元化投入和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障,增强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整合及开发能力,提高资源共享与利用水平,完善政策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形成资源配置优化、运行管理规范、共享服务高效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体系。
(二)主要目标。
力争用3年时间,通过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最大限度对外开放共享其科研设施与仪器,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标准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并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实时对接,实现实时在线服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和市场化运营与利益分配机制更加健全,分散、封闭、低效、重复的问题基本解决,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开放共享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适用范围。
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是指对完全或主要利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出资购置、建设(以下简称财政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进行信息公开、对外开放、资源共享和协作共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对于完全或主要由社会资金购置、建设(以下简称社会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以及价值在30万元以下财政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采取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依程序评估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广东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二、重点措施
(一)建设统一网络平台和数据库。
1.加强顶层设计。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研发和创新、符合市场规律发展的制度体系,制定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操作细则,明确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理顺开放运行的管理机制,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推动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积极参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并做好对接,推动国家各项政策措施在本省内有效实施。
2.建立省级平台。按照科技部制定的《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和《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标准规范》,建立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库和统一开放的服务平台,加快向社会提供科研设施与仪器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技术培训等服务。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实验室科技数据等各类科技资源参与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共享率。
3.统一规划管理。管理单位要将财政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基本信息、运行状态和开放共享情况等及时上报服务平台,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实时提供在线服务。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在新上科研项目中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对新购、新建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名称、型号规格、主要功能、应用范围、服务内容等情况以及开放制度提交服务平台。鼓励社会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上报服务平台,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统一规划管理。
(二)加强分类管理,建立报告制度。
4.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将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对于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打破管理单位的界限,按不同专业领域或功能类型,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机构群。对于通用科学仪器设备、科学仪器服务单元等,可通过建设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5.建立报告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企业等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对,加强对数据的分析和利用。管理单位应周密计划,落实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上一年度科研设施与仪器增减变化、开放制度、运行情况、年有效工作机时、对外共享机时、设备服务收入、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相关研究成果和服务团队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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