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规定全(3篇).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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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规定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

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____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

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____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

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

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

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

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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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

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

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

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

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建

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

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审核同意后,报____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

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

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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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

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

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服务,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

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家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

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

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

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

备。

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

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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