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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吉林省商业性食用菌种植成本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食用菌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生长正常的木耳菌类、鲜菌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食用菌”),其中木耳菌类仅承保黑木耳(包括春耳和秋耳),鲜菌类仅承保香菇、平菇、榆黄蘑。

(一)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

(二)种植技术符合当地农业技术部门普遍采用的技术要求;

(三)种植品种通过当地农业技术部门审定(认定),并经农业技术部门在当地推广试验成功;

(四)菌棒采用的培养料和配方符合国家及吉林省地方标准,满足食用菌栽培的生长需要。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食用菌全部投保,不得选择部分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食用菌损失,且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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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七)菌棒的质量问题或未按种植技术规范进行栽培种植;

(八)被盗、他人破坏行为;

(九)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一切间接损失;

(二)采摘结束保险食用菌遭受的损失及产生的费用;

(三)由于保险期间开始前的原因所导致的保险食用菌损失;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食用菌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损失;

(五)不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数量和保险责任无法核实的。

(六)根据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七)保险食用菌损失率未达到10%(不含)时产生的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八条单位保险金额根据每袋食用菌菌棒的种植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袋)×保险数量(袋)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根据保险食用菌不同品种的生长周期,保险期间自培养菌棒移入菌房时或自菌棒移入生产地块时起至采摘结束时止,具体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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