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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教育集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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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教育集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甲地区推进中小学校集团化办学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为深化学校管理体制和办学模式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动校际深度合作,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上好学”的需求,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辐射引领作用,整体提升阳光学校周边区域中小学校办学水平,全面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打造特色教育品牌,经甲地区教育局批准,以阳光学校为龙头学校,遴选成员学校,组建“甲地区阳光学校教育集团”(下文简称为“阳光教育集团”),实施集团化办学。

第二条本集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甲地区教育局。

第三条本集团的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优质学校的品牌效应和办学优势,坚持“因地制宜、共建共享”原则,采取“以强带弱”形式推进集团化办学,努力构建“管理互通、资源共享、研训联动、质量同进”的一体化办学模式,以阳光学校为龙头,推动集团内中小学校在战略规划、校园文化、日常管理、课程建设、教师发展与教育资源等方面实现优化配置和高质量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四条集团总部设在阳光学校。

第五条集团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集团的办学宗旨是为适龄儿童提供小学和初中阶段义务教育服务。

第七条集团的办学理念是“志存高远,脚踏实地,彰显特色,和谐发展”。

第八条集团的育人目标是“培养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

第九条集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集团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集团的组建办法及模式

第十条集团的组建办法

阳光教育集团由阳光学校加若干所学校(含相对薄弱学校)组成,形成稳健发展、相对紧密的办学联合体。本教育集团成员学校以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学校为主,视情况可跨区域组建教育集团。

第十一条集团的组建模式

阳光教育集团主要采用“紧密型”办学模式,在浮洋镇范围内遴选成员学校,学校以独立法人学校参与,成员学校校长由集团龙头学校提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命。实施集团化办学期间,成员学校加挂阳光教育集团校区牌子,领导机构和学校管理保持相对独立,人、财、物的日常管理和调配原则上由集团龙头学校主导实施。

阳光教育集团在采用“紧密型”办学模式的同时,积极探索“联盟型”办学模式,“联盟”的成员学校在乙地镇内遴选。“联盟型”学校自身行政管理模式保持不变,加挂阳光教育集团成员学校牌子,阳光学校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教研等方面给予“帮扶”。

第十二条集团的办学规模

阳光教育集团的办学规模,由潮安区教育局根据龙头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在保证龙头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提升的情况下决定。成员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办学形式由阳光学校根据实际需求自主安排。

第十三条集团的招生办法

(一)阳光学校小学部的招生按原招生方案执行,初中部的招生将根据集团办学规模的变化,在原招生方案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二)成员学校的招生范围按照所属镇行政区域统一规划,经与阳光学校共同研究,根据保障学位供给的原则,视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三)“紧密型”成员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可选择是否直接进入阳光学校就读初中。

(四)“联盟型”成员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可自主报名申请进入阳光学校就读初中,名单由各成员学校推荐,推荐名额总数量不得超过阳光学校当年度初中招生总数的10%。

(五)阳光学校依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向区教育局申请设立初中部分校区。

第三章集团的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集团建立健全组织运行架构,建立集团党组织会议、理事会议制度,设立集团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集团党组织会议的职责

集团坚持党对集团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集团党组织讨论研究集团重大事项,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对成员学校党建工作进行统一指导,促进各成员学校党组织共建合作、资源共享。涉及集团内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集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和修订、“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由集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交集团理事会执行实施,并由集团党组织对落实情况予以监督。

第十六条集团理事会议制度

集团理事会会长由阳光学校校长兼任,副会长由区教育局选派人员、成员学校所在村党组织书记兼任,理事由阳光学校副校长(副书记)兼任,设管理办公室。集团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对各阶段的工作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同时研究下阶段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统筹安排集团内教育资源和教育教学活动。理事会遵照集团章程,承担教育集团日常业务的领导和组织工作,涉及集团内部发展规划、章程制定和修订、“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经集团理事会提议后,须提交集团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集团每季度向区教育局汇报理事会议的重大决策内容。

第十七条集团理事会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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