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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协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35篇)
委托代理协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通用35篇)
委托代理协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篇1
委托人(下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3号洛克时代中心A座8A805
电话:、
甲方因与涉嫌诈骗罪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刑事报案,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陈文昌律师为甲方诉讼代理人。特殊情况下,乙方可以指派其他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二、甲方对乙方律师的授权为:特别授权,授权具体内容及期限另见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费用:
(一)法律援助,律师代理费免交。
(二)办案中产生的诉讼费、查询调档费、复印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翻译费、评估费、邮递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本市差旅费、交通费实报实销。若乙方承办甲方委托事务需要到异地(包括本市郊区)办案的,乙方指定律师及其助理的、住宿费均由甲方负担。乙方律师结案时应与甲方结算完毕,并交付相关票据。
四、甲方同意以本协议抬头处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为双方沟通的.联系方式。乙方律师与甲方联系、邮寄或快递法律文书及其它资料的收件地址均以抬头处填写的为准。
五、甲方应当真实地向承办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
六、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案刑事报案立案为止。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持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20__年3月4日
签署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协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篇2
委托人(下称甲方):陈达梅等以下65人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张丁华
甲方(原告)因与三明外国语学校纠纷一案,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仲裁,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66位乙方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1.甲方委托乙方为劳动仲裁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仲裁申请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仲裁申请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仲裁申请、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劳动仲裁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叁项代理工作。
三、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内,向乙方支付仲裁杂费等人民币壹佰元;
2.待案件结束执行到款项之后按所得部分百分之五支付给乙方代理费;
五、乙方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如违反,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如乙方承办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十、甲方未如约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协议,已收费用不再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则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如数缴清代理费外,还可要求甲方支付未缴清款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如须补充、变更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决定。
十二、因委托代理或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双方应尽量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委托代理协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篇3
甲方:王昆
乙方:吕文辉(文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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