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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实务丨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业务会计核算讲解

我们力求以最简洁的方式,为大家讲解政府会计。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业务会计核算讲解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

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

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单位可完全参照核算)

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资产处置核算范围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业务。具体包括各种

资产盘盈、盘亏和报废、毁损等经济业务,应当先通过“待处理财产

损溢”科目进行核算,根据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具体类别分不

同形式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查明的资产盘亏、毁损以及资产报

废等,应当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再将处理资产

价值和处理净支出计入“资产处置费用”科目。

另一类类是不通过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业务。具

体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无偿调拨、对外捐赠等,出售、出

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直接通过“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核算。无

偿调出的固定资产直接通过“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核算,归属于调

出方的相关费用,通过“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核算。

一、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资产处置业务

各种资产盘盈、盘亏和报废、毁损等经济业务是大多数单位都涉

及到的经济业务,需要单位重点掌握。

第一、要明确资产的处置的相关法律要求与处置流程

第二、要明确科目的核算科目与核算时间

第三、要明确具体的经济事项。

(一)法律相关要求与处置流程

1、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关资

产处置要履行有关手续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

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

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

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

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

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审批权限与部门)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

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资产配置与会计处理依

据)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

原则。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

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处置原则)

第二十九条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收入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五十六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

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

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

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

全部留归本单位。

以上法规内容是事业单位需要重点了解和掌握的。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1月20日

财资【2016】1号)

(1)有关资产盘盈的“账务处理”原文内容如下:

“第四十四条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前,行政事业

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财

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

行账务调整和处理。”

(2)有关资产损失的“账务处理”原文内容如下:

“第二十六条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

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

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

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第四十四条资产盘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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