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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保护公司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所属企业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及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或“企业”)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充分发挥公司整体优势,优化资源配置,防范财务风险,真实、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机构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相关财务职权。
第六条公司实行公司总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独立核算,分公司内部报账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所属企业财务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各所属企业财务部对其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财务部门是具体负责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全面预算、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财会监督、税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等职能。
第九条各单位要按照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科学制定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
第十条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健全财务内控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对分公司实行授权管理、委托经营,禁止分公司实施超越授权以外的财务行为。
第十二条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所属管理区及其他下属机构对分公司报账,由分公司统一进行财务核算。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三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经纪律,健全财务机构,配齐、配强会计人员,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会计人员“支撑战略、支持决策、服务业务、创造价值、防控风险”的作用。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设置会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切实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公司对各所属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或推荐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财务总监由公司推荐,依据本单位章程规定履行程序聘任。分公司财务总监由公司委派,分公司对所属管理区及其他下属机构也应当实行会计委派制。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严格按照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规定行使职权,履行重大事项报告职责及向公司述职。
第十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或审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关于选任财务部负责人专业资格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新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财会等相关专业学历,并符合公司《管理人员招聘制度》《管理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经同级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考核批准后试用。试用期结束后,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录用。
第十九条公司总部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公司总会计师的意见;所属企业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财务总监的意见。
第二十条各单位财务部副部长及以上职务的会计人员任免应事先征求公司总会计师、财务部的意见,分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长、副部长的聘任需事前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严格执行公司《关键岗位轮换管理制度》规定,对关键岗位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
第二十二条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
第四章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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