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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法治建设,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与本部受托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事务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事前防范为主、权责清晰、务实高效和业务谁主管、法律风险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领导体系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归口、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公司党委应当强化对依法治企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贯彻落实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
?(二)全面领导依法治企工作,确保公司法治建设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三)前置研究法律事务管理基本制度、年度依法治企工作报告,以及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等。
?(四)完善落实党委定期专题学法、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干部任前法治谈话、述职必述法等制度。
(五)把主要负责人落实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内容。
(六)负责法治文化建设,将法治文化融入公司文化建设。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按照要求研究决定法治建设重大事项,充分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法治建设战略与规划,把依法治企工作纳入整体工作统筹谋划。
(二)审议批准法律事务管理基本制度。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法律顾问。
(四)审议年度法治建设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六)推动完善法治建设管理体系并对其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七)指导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应当明确专门委员会推进法治建设职责,指导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设,监督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督导法律事务管理基本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听取年度依法治企工作报告。
第七条经理层应当深化推进依法治企工作,充分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法治建设战略与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法律事务管理基本制度,批准相关具体制度。
(三)批准法治建设年度计划并推动实施。
(四)组织防范、应对重大法律风险事件。
(五)推动建立法律审核制度机制,将合法合规审查要求嵌入业务工作流程,作为重大军工项目建设决策、科研项目立项评审等经营管理行为的必经前置程序。
(六)拟订年度法治建设工作报告。
(七)指导、监督子公司依法治企工作,培育法治文化,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规经营管理行为。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公司应当健全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工作机制,将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向子公司延伸。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法治建设重点问题亲自研究、部署协调、推动解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及国资监管部门或国资授权部门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
(二)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三)把法治建设纳入全局工作统筹谋划,对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
第九条公司应当设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法治建设领导机构,统筹协调依法治企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法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组织研究落实国资监管部门或国资授权部门关于依法治企工作的部署。
(二)研究讨论依法治企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要点计划等。
(三)组织对法律事务管理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及时协调解决依法治企工作重要问题。
第十条公司应当强化总法律顾问牵头作用,设立总法律顾问,有效推动法治建设各项重点工作落实落地。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国资监管部门或国资授权部门关于法治建设的相关规定。
(二)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三)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四)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五)负责公司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机制。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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