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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资产划转指导方案》

根据县政府《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暂行意见》文件精

神,制订本方案:

一、资产划转原则

资产划转视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先

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方式,分期分批进行。

二、资产划转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产、土地,沿街的经营性门面

房、出租办公用房、闲置土地及下属经济实体资产;县属国有农林水

资产;公园、广场、出口等景观资产、城市路网设施;财政性债权;

国有独资、参股、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国有资产划转工作领导小组

认为需要进行划转的其他国有资产。

三、资产划转批次

第一批。公园、广场、出口等景观资产、城市路网设施;行政事

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办公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财政性债权;国有

独资、参股、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

第二批。划转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门面房、宾馆、招待所及下属

经济实体资产、闲置房产和出租办公用房;县属国有农林水资产。

第三批。县国有资产划转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决

定需要划转的其他国有资产。

四、资产划转步骤

第一阶段:资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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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对本单位房屋、土地等资产进行清查摸底,3月10日前

完成并上报县资产划转工作办公室(上报表格附后),县资产划转工

作办公室在各单位上报基础上,进一步核实有关数据,列明划转资产

清单,报县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阶段:授权划入

县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将土地、房产核查结果,报县政府审批后,

下达授权划转通知,县国土、房管部门按照要求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运营中心)是我县出资主体,是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的所有人,由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股权确

认手续;已改制的国有企业剩余的土地、房产,与行政事业单位的土

地、房产一样,经县政府同意划入县运营中心。

第三阶段:统一发证

凡划入县运营中心的土地、房产,没有权属证明的,由县国土、

房管等相关部门,根据实地测量结果分别办理相关产权证明;有权属

证明的,相关部门收回旧证换发新证。新办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人、房产所有权人一律为“县城市国

有资产运营中心”,在记事栏或附记栏内注明使用单位。办理土地、

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时不改变原有用地性质、房屋用途,以便操作;待

经营到某一土地、房产时,再进行规划调整、用途变更、资产评估等

工作。

第四阶段:资产移交

一是划转的房产、土地等国有资产已办理产权证书的,移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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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提供产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负

责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必备资料。

二是移交单位已经签约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转让合同、协议等文

件,一律将原件移交县运营中心,由县运营中心重新办理更名或续签

手续。三是移交单位所属经济实体资产的,移交单位负责提供年度财

务决算报表、完税证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清单以及经济实体的性质、

人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

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等资料集中移交县运营中心。四是过户

费用。划转的国有土地、房产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的各项

手续,由县国土局和房管部门统一向县运营中心结算办证工本费,其

余收费全免。过户需要的完税证明,由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办理。六

是债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以贷款或借款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不包括宿舍占地)或建设的房屋建筑物(不包括已进行房改的宿

舍),由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查确定各单位的净债务数额,属经营

性资产的,以该资产租赁或承包收益扣除税款后返还各行政事业单位

清偿债务,直至还完为止;属非经营性资产的,由资产占用单位清理

挂帐,按原渠道归还。

五、工作要求

1、严格纪律。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郯政发[20__]9号文件要求,

支持做好国有资产移接交工作,监察、审计、财政要派人监督。对不

按规定办理权属变更或初始登记的单位,土地、房产部门可在县政府

授权下强行变更登记。对隐瞒国有资产或突击出租、转让、抵押、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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