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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3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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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

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

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____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

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

树名木。

第五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

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

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____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

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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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

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

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

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

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

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

理。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

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

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

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承担。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

给予补贴。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

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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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

者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

及时上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部门或者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

第十一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

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

移植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直辖市确需移植一、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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