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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
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
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____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
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
树名木。
第五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
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
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____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
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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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
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
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
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
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
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
理。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
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
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
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承担。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
给予补贴。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
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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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
者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
及时上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部门或者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
第十一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
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
移植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直辖市确需移植一、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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