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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

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

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

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

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

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

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

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

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

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

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

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

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药店内部管理

第四条药店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药品

采购、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确保药品质量安

全。

第五条药店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医疗保

障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能力,确保员工熟悉医保药品的销

售和管理规定。

第六条药店应设立专门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医保

药品的管理工作,包括医保药品的采购、销售、库存管

理等。

第七条药店应建立医保药品销售记录,记录医保

药品的销售情况,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销售价

格、销售日期等,确保医保药品销售数据的准确性。

第八条药店应加强对医保药品库存的管理,确保

医保药品的库存充足,避免断货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药店应建立医保药品销售价格管理制度,

确保医保药品的销售价格符合医疗保障政策的要求。

第十条药店应建立医保药品售后服务制度,包括

退换货、质量问题处理等,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保

障。

第三章药店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药店应加强对参保人员的服务管理,包

括对参保人员的身份验证、医保药品销售记录的核对等,

确保参保人员能够顺利购买到医保药品。

第十二条药店应加强对参保人员的用药指导,包

括对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信息的告知,

确保参保人员正确使用药品。

第十三条药店应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咨询解答,包

括对医保政策的解释、药品信息的提供等,确保参保人

员能够充分了解医保药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药店应加强对参保人员的投诉处理,及

时解决参保人员的问题和投诉,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得

到保障。

第四章药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药店医疗保

障定点管理的监督检查,包括对药店内部管理制度的执

行情况的检查、对药店服务管理的检查等。

第十六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加强对药店医疗保

障服务协议的管理,包括对药店医保药品销售记录的核

对、对药店医保药品销售价格的检查等。

第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药店医疗保障

定点管理的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参保人员的投诉举报,

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

有。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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