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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总结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名师总结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整个的破产程序中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1)不予受理;(2)驳回申

请。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

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

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

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对于继续履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而且在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之前,需要经过法院的许可。

对于解除合同,可以主动提出解除;视为解除的情形:一是在2个

月内没有通知对方;二是对方催告了,但是在30日内没有作出表示;三

是要求对方履行,但是没有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担保;对方因为解除合

同造成的损失是可以申报债权的。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

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

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报酬是由人民法院确定的。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

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6.管理人的职责(p196)

7.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某些行为时,应当

经人民法院许可(p197)。

8.撤销权(p199)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9.个别清偿的撤销(p20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

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10.债务人的无效行为(p201)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11.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p203)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

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

限的限制。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

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1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3.债权申报的期限(p207)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

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注意单选题)。

14.债权申报的要求(p208)

15.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

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

权。

16.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

17.临时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

18.债权人会议的职权(p211)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19.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

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0.重整期间(p215)

(1)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

间。

(2)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

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如抵押权)暂

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

保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

该借款设定担保。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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