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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西雅苑城建地块纠纷案例

文书正文

原告观点

原告越秀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

理服务费20112.66元(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按194.26元/月的标准计算;2014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

日按248.98元/月的标准计算,从2014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

31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违约金59374.45元(违

约金计算方法: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以

当月欠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本金,按每日0.3%的标准,从欠缴之

日起计至被告实际缴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3.由

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系西雅苑小区西二区天英阁

205房的业主,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1.

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而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日

终止;2.物业服务费用具体标准为248.98元/月,被告每月5日前向

甲方缴物业费;3.被告不按约定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等有关费

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限期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0.3%追

缴逾期付款违约金。涉案物业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31号之

一天英阁205房,被告为权利人。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

服务至今,但被告却不依约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且原告曾多次以各

种方式催讨涉案欠费均未果。被告至今未向原告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

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观点

被告*****辩称:作为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义务,但物业

公司没有进到物业服务的义务,甚至侵占业主的利益、收益和权益,

作为业主有权停止支付物业服务费。1、原告提供物业委托合同真实

性缺乏依据。天英阁天惠阁业委会并不存在,目前在天河南街备案的

只有西雅苑一个业主委员会。该合同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应予排除。

2、支付物业费的前提是停止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并退回过去侵占的收

益。要求原告退回侵占业主公共物业的所有收益中本业主所属部分;

原告在二十多年中侵占公共收入全部归还业主,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三

收取滞纳金;我再行支付应该支付的物业费;原告违约金诉求无效。

物业公司侵占业主的公共物业费在先,为收回该收益本业主多次催收

无果才予以停止支付物业费以避免出现更大损失。因此,原告提出的

违约金诉求无效。3、原告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同意涨价方案,业主

有权按照原价支付物业费。在2014年物业费调价方案过程中虚构过

半数业主同意调价方案,天英阁24业主投票是不同意意见,但原告

在投票表中显示为弃权。其他业主的意见都存疑。并且该调价方案是

在提供虚假信息的基础上骗取业主投票,比如公共物业收益没有公示,

公示的亏损是实际为经营不善所导致,因为,调价方案的2.7元没平

方米,这是当时备案的最高现价。4、完善合法的物业委托合法手续,

再行支付物业费。要求原告在三个月内完善与业主签订物业废物经营

合同手续。5、越秀物业应该提供合法有效真实的公共物业收益情况

予以公示。6、由原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补充辩称:

一、被答辩人诉求的违约金是应付物业费的3.3倍,过分高于实际损

失。二、被答辩人未公开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答辩人具

有同时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三、被答辩

人涉嫌将共有物底价出租或低报收入。侵占公共物业收益大量钱款,

足以覆盖答辩人应付物业费、四、即使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

约定,双方的合同自2005年12月31日已自然终止。被答辩人无

权上涨物业费用也无权收取违约金。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11月15日登记购买位于天河区体

育西路131号之一205房,建筑面积为91.2㎡,该房由被告*****

单独所有。

原告名称于2017年6月22日由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变更

为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天英阁天蕙阁小区业主委员会

与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6日签订了《天英阁

天蕙阁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被告对涉案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合同

第三条约定的委托管理期限为二年,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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