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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制度范文(3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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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

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

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

分)。

第三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

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

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

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第二章养护维修

第六条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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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

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

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

养护维修。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

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

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第九条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

修。

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

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

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费用由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

理人依据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并参照城市道路养护工程估算定额指标

等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

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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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

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

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

制范围。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

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

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

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

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

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

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

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

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

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

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安全责

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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