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3篇).pdfVIP

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3篇).pdf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

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

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____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

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

树名木。

第五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

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

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____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

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1页共9页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

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

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

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

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

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

理。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

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

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

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承担。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

给予补贴。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

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2页共9页

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

者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

及时上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部门或者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

第十一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

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

移植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直辖市确需移植一、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第3页共9页

文档评论(0)

152****110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