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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提高建筑业企业的整体素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建筑业活动。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资质、勘察资质、设计资质、监理资质、招标代理资质等五类。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审批、发证、变更、延续、注销等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素质,提高员工技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的合规、透明。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企业精神,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保障员工权益。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技术水平,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市场开拓,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
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合作与交流,提高企业间的合作水平,推动行业共同发展。
第二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拓展国际市场。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二十七条申请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技术装备、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申请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申请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能力、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申请招标代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能力、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企业税务登记证;
(七)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
(八)企业财务报表;
(九)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一)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十二)企业环境保护许可证;
(十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十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十六)企业主要技术装备清单;
(十七)企业近三年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十八)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工程监理、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
(十九)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业绩证明材料;
(二十)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业绩证明材料;
(二十一)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业绩证明材料;
(二十二)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工程合同履行业绩证明材料;
(二十三)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工程风险管理业绩证明材料;
(二十四)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工程文化建设业绩证明材料;
(二十五)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工程员工培训业绩证明材料;
(二十六)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工程技术创新业绩证明材料;
(二十七)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工程市场开拓业绩证明材料;
(二十八)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工程品牌建设业绩证明材料;
(二十九)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工程合作与交流业绩证明材料;
(三十)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工程国际交流与合作业绩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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