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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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

管理规则》的决定

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

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

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

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

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

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亿元(含)以

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

达到两年(含)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

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

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

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

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

施;”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

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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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

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

员薪酬标准;”

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

“(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

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

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

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天(含)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

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

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

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

(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

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

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

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

于6000万元。除此之外,注册科创板业务权限,其从科创

板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

总市值应不低于600万元。”

相应地,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

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

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6000万元。注册科创板业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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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从科创板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

一个月末总市值还应不低于600万元。公募基金、社保基金、

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申请注册的

配售对象除外;”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协会原则上

自网下投资者注册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注册工作。网下投资者申请主体的注册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根据协会的要求进行补正,或者作出解

释说明;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协会书面告知其不予注册的理

由;符合注册条件的,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对网下投资者基本

信息进行公示。

网下投资者申请主体补正材料、出具解释说明文件的时

间不计入注册办理时限。”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

对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网下投资者应自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内自行或者通过推荐其注册的证券公司向协会报告:

(一)网下投资者依法解散、注销登记、被依法撤销、

宣告破产或者死亡;

(二)网下投资者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

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

处置措施;

(三)网下投资者受到刑事处罚,或因权益投资交易业

务、资产管理业务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

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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