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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工作标准规定的总则、术语、目的和职责、对质量风险控制机构的要求、工作方法和依据、工作内容、评估报告和风险等级划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投保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质量风险控制机构相关服务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R/T0032-2015保险术语

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JR/T0032-2015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潜在缺陷latentdefect

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被发现,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勘察、设计、施工及材料等原因造成被保险建筑的物质损失的缺陷。

3.2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DefectsInsurance

由建设单位投保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工程潜在缺陷所导致被保建筑物的物质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它由建设单位投保、支付保费,保险公司为建设单位及最终建筑物所有权人提供因建筑潜在缺陷导致保修范围内的物质损失时的赔偿保障。

3.3特殊质量风险Specialqualityrisk

引起事故发生概率高,或涉及新型结构形式、新施工工艺、新材料等应用的风险。

3.4质量风险控制服务TechnicalInspectionService

对建筑工程质量潜在风险因素实施辩识、评估、报告、提出处理建议,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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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避免质量事故发生,并最终对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服务。

3.5质量风险控制机构TISOrganization

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质量风险控制服务的法人机构。

4工作职责与基本要求

4.1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工作目的和职责

4.1.1目的

a)评估和控制建筑工程质量的潜在缺陷风险;

b)针对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范围,识别和评估被保险建筑的技术风险,提供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c)对建筑工程提供更好的质量保障,促进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4.1.2职责

a)针对可能导致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发生损失的建筑工程,实施全过程技术检查,给出风险评估意见,提出风险警示;

b)以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为依据,通过前期质量风险识别与评价、过程风险检查与评价、竣工检查与评价等工作,改善投保人与保险人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评估和控制承保风险,为保险人制定承保策略提供依据;

c)工作内容包括对建筑工程的实施的全过程,包括立项、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使用和维护等过程进行检查,对建设文件等工程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和审查,并给出风险改进建议;

d)根据在工程项目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对现行建筑规范、标准向保险公司及相关部门提出技术建议。

4.2执业规则

4.2.1资质要求

a)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应为法人单位或其下属独立部门,需具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能力要求,工作人员的职称、经验满足实操要求,仪器设备满足检验要求,鼓励质量风险控制机构使用BIM(BuildingInformationModel,建筑信息模型)等信息技术进行管控,具体参考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工程质量风险评估暂行管理办法》;

b)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不得与该工程参建单位存有关联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工程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服务。

4.2.2合法要求

a)完成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应委托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并以书面形式与质量风险控制机构订立服务合同;

b)服务合同应包括技术检查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频率和酬金,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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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操作要求

a)实施质量风险控制服务前,保险公司应将质量风险控制机构的名称、质量风险控制服务的范围、内容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b)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应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工程资料,针对性编制质量风险控制服务计划。c)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应针对被保建筑建立专业团队,并指派项目负责人。

d)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对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工作采用“制定计划、实施检查、评估风险、提出

建议、编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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