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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地区)防贫收入损失补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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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地区)防贫收入损失补偿保险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1431912021120607773)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完善防贫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防贫保险参保条件的脱贫人口(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有意愿参加防贫保险的其他农村牧区户籍人口等,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本人及承担当地防贫保险组织并落实保费补贴工作的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罹患疾病等客观原因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防贫保险标准线的,保险人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不足标准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防贫保险标准线为上年度全区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测算方法以投保时承担当地防贫保险组织工作的相关政府部门核定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人存在下列不符合当地防贫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一)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行为;

(三)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的行为;

(四)其他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丧失索赔权的行为。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七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人赔偿限额、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等。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地区)防贫收入损失补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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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其索赔代理人(以下简称为“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清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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