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JG330481-行政调解规范性建设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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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60

CCSA90

DJG330481

海宁市地方技术性规范

DJG330481/TXX—2022

行政调解规范性建设导则

(征求意见稿)

2022.7.14

(本稿完成时间:)

2022-XX-XX发布2022-XX-XX实施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JG330481/TXX—202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组织规范1

5场所规范2

6程序规范4

7案卷规范5

附录A(资料性)宜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重点单位名单7

附录B(资料性)行政调解流程图8

附录C(规范性)行政调解案卷的封面及目录样式9

附录D(规范性)行政调解案卷各类型文书样式11

附录E(规范性)行政调解案卷及文书的适用说明(详细)41

I

DJG330481/TXX—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海宁市司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宁市司法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待定。

II

DJG330481/TXX—2022

行政调解规范性建设导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调解规范性建设的组织规范、场所规范、程序规范和案卷规范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行政机关规范性建设行政调解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规定程序,以自愿平等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通过解释、沟通、说服、

疏导、协商等方法,促使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下统称

当事人),依法化解有关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活动。

注1:行政调解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成本由财政保障。

注2:行政调解办结期限为30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经当事人同意,可将调解期限延长10日。检测、检验、技

术鉴定伤残评定的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内。

行政调解委员会

由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机关依法化解有关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

组织。

4组织规范

机构设立

4.1.1行政调解机关可根据各自行政调解的工作量需求选择性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附录A给出了宜

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重点单位名单。

4.1.2行政调解委员会名称格式应为“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调解委员会”。

人员配置

4.2.1行政调解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可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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