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范文(三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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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范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促进节

约集约用地,根据《____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

核办法____》(粤府办〔____〕____号)和《____省____印发〈____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____》(粤

国土资耕保发〔____〕____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县

(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所辖行政区范围内的耕地保护、高标

准基本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土地执法监察等工

作负责。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逐年签订耕地保护

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涉及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根据《梅

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确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按照《梅

州市土地整治规划》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国土资源局会

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

计局等部门负责研究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大事项。市国土资源

局负责考核的____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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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

则。

(一)耕地保护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⒈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面积低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

定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⒉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面积低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

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⒊县级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后,未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土地执法监察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⒈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

____%。

⒉未通过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验收。

⒊被国家直接立案查处或者挂牌督办的。

(三)未完成市级下达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年度建设任务的,不得

参与耕地保护考核奖项评定。

第六条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包括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

地、“三旧”改造、土地执法监察等四大项考核。

第七条考核采取县级自查、市级检查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____自查,及时向市人

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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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根据自查、抽查以及日常掌握

的情况,对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根据自查、检查以及日常掌握

的情况,对各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并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

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

扬;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或在土地执法监察考核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

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九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县级人民政府第一责

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行政区域,由

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涉嫌

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条各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强对耕地、基

本农田和土地利用情况动态监管,对上报的考核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

情况,制订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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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____梅州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____》(梅市

府办〔____〕____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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