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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维护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

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部门编制,经xx批准后实施。

**市、**区、**区、**县、**县、**县的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县级

交通部门编制,经县(市、区)xx批准后实施。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县道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

管理机构编制;xx区负责组织编制乡道、村道年度养护计划。

第九条**市、**区、**县、**县、**县行政区域内的县道养护由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县

道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乡(镇)xx负责组织实施乡道养护和村道大、中、小修工作。

村庄日常维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市场化。大修、中修项目按照有关规定

通过招标确定,但应急修理项目除外。小修和日常维护可由维护责任单位决定。

责任维修单位应当与维修运营单位签订维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严格执行xx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

同条款,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和质量保修制。保修期不

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作业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安全标志;使用车辆作

业时,应在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避让。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土地、砂石料场、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等,

由县(市、区)、乡(镇)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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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

抗灾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的,责任养护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

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布绕行路线。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道路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xx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

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交通部门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xx预算资金和xx省拨

付的补贴资金组成。

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预算,报同

级xx审查后纳入同级xx年度预算。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城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预

算由xx区编制,纳入年度xx预算。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补贴标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补贴资金

数额和xx专项预算资金、养护里程和技术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应当统筹安排上级拨付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xx专项

预算资金,并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测算支付。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

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

第四章道路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

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和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

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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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农村公路上设置警示、禁止、指

示等标志、标线。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的;

(二)从事建筑活动的;

(三)摆摊设点、设置市场和各类经营场所;

(四)脱粒、晾晒谷物、堆放物料和设置其他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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