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管理规定范本.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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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

状评价规定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6048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

RegulationsonEvaluationofSafetyStatusofAshStorageYardin

CoalFiredPowerPlan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

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两起电厂灰渣库事故的通报》要求,有效实施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监

管,保障发电企业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国务院

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火

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火力发电厂

灰渣筑坝设计规范》,参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

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北区域发电厂贮灰场建设、运行和

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面开展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是落实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贮灰场运行管理的

要求,有效排查贮灰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贮灰场运行进行安

全风险评价,及时消除和控制生产隐患,是促进贮灰场安全稳定运行

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是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

(以下简称东北电监局)本着“行业依法安全监管”的原则,组织开展的

专项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适用范围及时限规定

第四条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适用

范围: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内

的燃煤发电厂湿式贮灰场,山谷干式贮灰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时限规定: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发电厂,一般情况下每3年进行

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发电厂应按本规定,并

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自改工作,积极主动委托安全评

价机构进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

第七条东北电监局将分批下达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计划,并按计

划组织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的评审。

第三章组织与责任

第八条东北监管局是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履行所辖区域电力安全监

管职责,是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监管责任主体,负有以下安全监

管责任:

(一)组织制定《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二)下达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贮灰场安全现

状评价评审工作;

(三)监督并审核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备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

资质证书和在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

(四)监督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评价过程中的真实、严格、公

正、可信,并及时协调解决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专家组审查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

评价报告;

(六)监督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中发现的重大生

产安全隐患所采取的监控措施以及整改情况;

(七)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贮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或监控情况进

行确认。

第九条发电厂是贮灰场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具备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规程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对贮灰场安全现状评

价工作负有以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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