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石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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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石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

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31

【案件字号】(2022)甘01民终1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稼耘石林张煜枫

【审理法官】冯稼耘石林张煜枫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石磊;代宝

【当事人】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石磊代宝

【当事人-个人】石磊代宝

【当事人-公司】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久云北京嘉润(兰州)律师事务所;张泽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付

璐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久云北京嘉润(兰州)律师事务所张泽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付璐

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久云张泽强付璐

1/4

【代理律所】北京嘉润(兰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

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

【被告】石磊;代宝

【本院观点】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

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15元,减半收取1007.5元,由上诉人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

限公司负担。

【更新时间】2022-09-2219:32:32

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石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民终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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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曾用名:兰州玛雅华亚

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云,北京嘉润(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璐,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代宝。

审理经过上诉人兰州玛雅华亚房屋中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磊、原审被告代

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4236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

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

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

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5元,减半收取1007.5元,由上诉人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

公司负担。

落款

审判员冯稼耘

审判员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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