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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调查中的地类认定

一、|引言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土

地的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

度,实现土地调查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农村土地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类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是以查清土地利用状况

为宗旨,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调查单位,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展土地利用

现状调查、权属调查和基本农田调查等;农村土地调查是以县级成果为基础,自

下而上逐级汇总得到全国的土地利用状况。农村土地调查中的地类认定直接关系

到土地利用现状的准确性,县级成果的正确性和逐级汇总的规范性,因此,农村

土地调查中的地类认定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地类认定的范围和标准

农村土地调查的范围覆盖完整的调查区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

资源部2007年07月13日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对土地地类进行

认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采用二级分类,其中一级类12个,二级类

57个。其中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依据《第

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划分要求,按单一地类

图斑进行认定。除此以外的其他土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进行细化

调查并按分类含义进行认定。

三、资料的收集准备和认定应用

地类的调查和认定是以航空或航天遥感影像制作的正摄影像图(DOM)

为工作底图,充分利用已有的调查成果等资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和“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划分要求,在实地对地类及其界线进行调查认定。《土地

利用现状分类》标准是在满足国土资源统一管理需要,考虑农、林、水利、交通、

建设等相关部门管理需要,并尽可能与相关标准衔接,及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的

基础上制定的。因此,在实地进行地类认定时,不但要看现状,还要看相关的资

料进行定性,如同样的道路,是确认为公路还是农村道路,需要其他资料作为旁

证。故而,在调查前应收集准备与地类认定有关的基础资料。根据这些资料结合

实地现状展开调查,可以克服地类认定的错误,避免调查结果与主管部门掌握的

情况的不一致。

(1)国土部门的资料。以往形成的土地利用调查资料,用于地类的核查,

临时用地的地类界定,以及土地利用的成果分析。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生态

退耕的资料,用于地类的变更和调整。农业结构调整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资料,

用于地类的变更和调整。权属界线资料,用于同权属界线相关的线状地物的核查、

核定等。

(2)民政部门的资料。行政界线资料,用于界定地类调查、核查、汇总范

围的界定。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的设置与变更资料,用

于各种地类归属的界定。自然地理的标准地名资料,用于工作底图的图面注记等。

(3)交通部门的资料。铁路资料,用于铁路名称注记、权利归属界定,铁

路地类范围的认定。高速公路资料,用于高速公路名称注记、权利归属界定,公

路地类范围的认定。公路资料,用于公路名称注记、权利归属界定,公路地类范

围界定,以及公路和农村道路地类的区别认定等。

(4)水利部门的资料。河流、湖泊资料,用于河流、湖泊名称注记、权利

归属界定,河流、湖泊地类范围界定,以及河流、湖泊与其相关地类(如:内陆

滩涂、水工建筑)的区别认定。水库资料及水利设施资料,用于水库名称注记、

权利归属界定,水库地类范围界定,以及水库与其相关地类(如:水工建筑)、

水库和坑塘水面地类的区别认定等。

四、地类的调查认定及注意事项

(1)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地类认定

开展农村土地调查,进行地类认定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土地利用现

状分类》中的05、06、07、08、09一级类和103、121二级类,按城市用地、建

制镇用地、采矿用地、风景名胜用地及特殊用地进行归并,认定为单一地类(201、

202、203、204、205)图斑。

城市用地(201),国家行政建制设立市建成区的土地(包括其内部的城中村);

与城市建成区连片的区政府、县政府、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土地;与城市建成区不

连片区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土地;与城市建成区不连片,且属于城市、非农业人

口集聚的成片建设用地(如卫星城、大学城或学校、居住社区等);与城市建成

区不连片,且属于城市的成片建设用地(如工业用地、开发区、仓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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