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发改委.pdfVIP

《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发改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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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有关部署,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要求,坚持目

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结合,着力破解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面临的短板制约,

提升各层级、各领域、各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国家及省级地区碳排放年报、快报制度全面建立,一批行业企

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和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发布实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

设取得积极进展,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基本建成并定期更新,碳排

放相关计量、检测、监测、分析能力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到2030年,系统完备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构建完成,国家、省级碳排放

统计核算制度全面建立并有效运转,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标准和规则更

加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产品碳足迹管理

体系更加完善,碳排放数据能够有效满足各层级、各领域、各行业碳排放管

控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区域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



1.全面落实全国及省级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对全国及省级地区碳排

放开展统计核算,建立全国及省级地区碳排放数据年报、快报制度,提高数

据时效性和质量。(国家统计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

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2.按照国际履约要求,逐年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完善数据收集机制,

推动清单编制方法与国际要求接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清

单。(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

统计局等部门参与)



3.鼓励各地区参照国家和省级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按照数据可得、

方法可行、结果可比的原则,制定省级以下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国

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4.强化省级及以下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基础能力,推动地市级编制能源平

衡表或简易能源平衡表,明确基础数据统计责任。(国家统计局牵头,国家

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二)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



5.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作用,以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

化工等工业行业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根据行业特点和管理

需要,合理划定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范围,依托能源和工业统计、能源活动

和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核算、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绿证交易市场等数据,

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

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依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纳入行业碳排放核算工作。深化数据

质量管理,建立数据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核算工作的基础

支撑。(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参与)



(三)健全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



7.组织制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统计核算、

计量、监测、核查等配套规则。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特点,细化制定重

要工序或设施碳排放核算方法或指南,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与

核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参与)



8.在重点行业企业间接碳排放核算中,研究企业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相关

碳排放计算方法。研究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汇在企业碳排放核算中进行抵

扣的方法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自

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林草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参与)



9.有序推进碳排放自动监测系统(CEMS)试点应用,鼓励电力、水泥等

行业企业先行先试。出台相关监测技术指南、标准规范,开展与核算数据对

比分析,提高碳排放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加强对监测系统的计量检

定、校准、测试评价,明确数据采集处理方式、数据记录格式等要求。(生

态环境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

计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四)构建项目碳排放和碳减排核算体系



10.研究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核算指南,开展基于全生命周期理论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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