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审查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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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律师事务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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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律师事务所

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定义及类型

第三章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

第四章利益冲突审查与认定

第五章客户信息的登录与申报

第六章利益冲突的处理

第七章违反本办法的责任承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

人利益,树立本所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以及xx

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总部与下属分所的全体律师,包括实

习律师、兼职律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

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

没有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准当事人,是指欲委托本所进行业务处理,

但尚未签署委托合同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对抗性案件,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

和仲裁案件。

第六条本办法中采用的:“应当”、“必须”、“不得”等术

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定义及类型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利益冲突行为是指:

(一)在诉讼或仲裁领域中,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已经或

者拟代理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

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二)在对投标领域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对同一招标

项目进行投标的行为。

(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领域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

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而本所的不同律师

接受委托的。

(四)在法律顾问领域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又在诉讼

或者仲裁案件中又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

(五)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八条本所律师应当严格遵守xx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

认定和处理规则》中第九条、第十条所规定的利益冲突表现形式。详

见《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本办法在此不作列举。

第九条本所补充和归纳的利益冲突表现形式:

(一)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

为:

1、在对同一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出现双方或多方同时投标的;

2

3、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

4、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又在诉讼或者仲

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

5、本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客户,在与本所终止合同关系后一年之

内,未经原承办律师的同意,本所不再接受其任何形式的委托;

本所的除常年法律顾问客户以为的客户,在与本所终止合同关

系后半年以内,未经原承办律师的同意,本所不再接受其任何形式的

委托。

6、在公司重组、并购、改制、投融资等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

各方委托,而接受委托的;

7、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该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或其

委托人存在利益冲突而接受委托人委托的。

8、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利益冲突的行为

(二)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

冲突行为:

1、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虽非对立但存在利

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2、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又

3、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

4、在公司重组、并购、改制、投融资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中,

同时代理双方或者多方的。但是,以非代理人的身份从事涉及双方或

5、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三章利益冲突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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