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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药登记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院药品供应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药品缺货的情况。
三、缺药登记流程
1.药房在发现任何药品缺货情况后,应立即向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工作的医院行政部门通报,并填写《药品缺货登记表》。
2.医院行政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及时跟进与药品供应商联系,补货或调剂,保证患者用药的需要。
3.医院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缺货情况的紧急程度,设定优先级,进行相应的补货措施。
4.医院行政部门应定期检查药房的药品储备情况,及时采购必要的药品,避免因缺货给患者带来不便。
四、药品补货流程
1.医院行政部门应与药品供应商签订药品供货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医院行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药品采购计划,提前预测药品的使用情况,确保及时的补货。
3.药品供应商应按照协议中的要求及时供应药品,确保医院药房的药品储备充足。
4.医院行政部门与药品供应商应定期对已供应的药品进行结算,确保双方的合作顺利进行。
五、缺药处理
1.医院行政部门收到药房的药品缺货通报后,应立即处理,不得拖延。
2.医院行政部门应及时与患者联系,告知药品暂时缺货的情况,并提供其他治疗方案或药品替代。
3.医院行政部门应对缺货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制定解决措施,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六、责任追究
1.医院行政部门负责对药品供应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药品供应的顺畅。
2.药房负责人应对药品储备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点,确保药品的使用情况符合规定。
3.对于因药品缺货导致患者受损失的情况,医院应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七、附则
1.本制度由医院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修改部分以管理者决定为准。
以上就是缺药登记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为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保障医院药品供应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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