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师带徒”人才培养制度实施方案.docVIP

中建四局“师带徒”人才培养制度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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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四局“师带徒”人才培养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我局专业人才队伍系统培养机制,加速专业人才的成长进程,满足各级岗位对专业人才的持续需求,根据《中建四局人才开发与管理实施意见》,经局领导研究决定,在全局范围内实施“师带徒”人才培养制度(以下简称“师带徒”),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师带徒”制度运行模式为:针对局属各单位接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本单位选定专业骨干作为带培人,签订师徒协议,根据带培计划进行岗位带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

第二章:带培人的管理

第四条:带培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品行端正,热爱企业,有奉献精神;

2、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

业资格;

3、熟悉本专业业务,具有独立处理专业工作的能力,是本单位的技术或业务骨干;

4、未担任本单位高层领导职务。

第五条:带培人的责任

1、完成带培计划;

2、对带培对象的职业发展方向提出建议;

3、协助单位对受培人进行管理。

第六条:带培人的确定办法

1、自行报名、组织审定或直接由组织确定。

2、根据本单位现有专业骨干的数量,师与徒的比例可为1:1

—1:3。

3、带培人由各单位高管层审定,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予以

聘任并下达聘书和带培计划。

4、带培人受聘后与受培人签订“师带徒”协议,带培期原则为2年。

第七条:带培人的待遇

带培人在带培工作期间按月享受带培津贴,津贴标准为300元,由各单位酌情确定,报局备案。

师与徒比例超过1:1的带培人,每增1人,增加带培津贴100元。

第八条:带培人的考核办法

1、由受培人对受培情况作出评价。

2、由主管部门根据带培计划进行目标考核。

3、考核不合格的带培人取消带培资格。

第三章:受培人的管理

第九条:受培人须遵守企业相关制度和劳动纪律,尊重带培人的指导和管理,若因个人原因使带培计划难以履行,带培计划即行终止。

第十条:受培人在受培期间正常执行国家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实习期的相关规定和实习期满后的定职待遇,正常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受培人在受培期内原则上应保持岗位稳定,若因组织原因变动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由所在单位重新指定带培人。

第十二条:带培期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按带培计划对受培人进行考核,对未达到带培计划要求的受培人,可调整岗位或延缓定职升职。

第四章:相关管理

第十三条:“师带徒”工作由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主持实施,局属各单位人力资源部是“师带徒”日常工作的管理部门,

局属各单位应制订本单位“师带徒”的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师徒”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因任何一方个人原因导致“师带徒”计划和协议难以正常履行,另一方可向上级主管单位予以投诉或提出终止计划和协议的要求。

第十五条:“师带徒”协议和“师带徒”计划由局统一制订,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师带徒”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1、带徒期限;

2、分阶段安排的工作内容和拟达到的培养效果;

3、考核办法。

“师带徒”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带徒期限;

2、师徒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师带徒”期限一般为2年,各单位可根据岗位

的难易程度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局属各单位当年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均应实施“师带徒”管理,不能选配带培人的基层单位,原则上不要安排应届毕业生。

第十八条:局属各单位经“师带徒”培养并达到计划目标的人员,原则上应保持不低于8年的企业服务期限,尽可能减少离岗情况的发生。

第十九条:局属各单位应对“师带徒”的实施情况全面跟踪,建立培养台帐,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局对“师带徒”工作要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原则从二00六年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中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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