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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更多强调入罪的法定问题,却忽视出罪的重要
性,使得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日益增加,且传统的事后规制手段只能在形式上
起到惩治犯罪的作用,对于预防企业犯罪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因此不管是国家
还是企业都在寻求规避刑事法律风险的途径。我国自2020年起在多个检察院推
行合规不起诉的试点工作,使企业达到“实质出罪”的效果,这更多是在程序
法上的尝试,但在实体法上刑事合规计划是否会影响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在
单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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