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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规范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政

策性贷款管理,明确和维护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性贷款是指为支持客户执行国家及地方宏观调控任务而发放的,

政府给予相应利息、费用、损失等补贴的贷款.第三条政策性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指导.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指导,贷款严格按国家

下达的计划和银行的相关规定发放和管理。

(二)严格准入。借款人必须具备承担政策性任务的资格,满足政策性贷款的

条件。

(三)落实补贴。政策性贷款发放前,必须落实各项财政补贴来源。(四)分

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借款人,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

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凡承担县级(含)以上政府赋予的政策性任务的客户,均可

申请政策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和用途.

(一)储备类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政府粮、棉、油、肉、糖等储备计划的

资金需要。

(二)调控类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政府粮、棉、油、肉等调控

计划的资金需要。

(三)轮换类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轮换政策性库存商品的合理资金需要.

(四)其他类贷款:经银行总行批准的其他政策性贷款.第六条贷款条件。申

请政策性贷款的借款人,除应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

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政府或相关部门确定,具有承担政策性商品储

备、调控任务的资格;

(二)持有政府相关部门指定或委托执行储备、轮换、调控等任务的相关文

件;

(三)政府确定的利息、费用、损失等补贴来源已落实;(四)具备相应的承储

能力。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

第七条贷款期限.政策性贷款期限按照储备或调控计划规定的期限确定;没有

规定期限的,按照政策性商品轮换期限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轮换贷款期限根据

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半年。第八条贷款利率.政策性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

行及银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贷款额度。借款人政策性贷款额度按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政策性商品

数量和入库成本核定。轮换类贷款额度根据计划轮换数量和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条贷款方式。政策性贷款一般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其中地方储

备粮油轮换类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于地方财政补贴能够弥补价差亏

损,或足额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的轮换类贷款,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管理要点

第十一条政策性贷款,按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要求进行管理。

确保政策性商品库存数量与银行台帐、国家储备或调控计划一致,库存质量符合国

家规定标准,贷款余额与库存成本相符。第十二条帐户管理。政策性贷款借款

人,应按照银行相关要求,开立收购资金专户或信贷资金专户。政策性融资客户原

则上应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政策性贷款的发放、支付应通过收购资金专户或

信贷资金专户进行.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借款人采取收购方式完成政策性任务的,在收购前向开

户行报送用款计划,开户行根据用款计划合理支付铺底资金。收购启动后,开户行

按借款人实际入库商品数量和有关凭证支付后续资金.借款人采取调入方式完成政

策性任务的,可根据购销合同支付资金.收购或调入结束后,有剩余资金的,及时收

回贷款。第十四条库存监管。

(一)首次核查。开户行应在借款人收储、轮换、移库等业务结束后,及时进

行全面核查,确保银企帐帐、帐实、帐表相符,库存商品品种、数量、成本、质量与

国家下达的储备计划或调控任务相衔接。(二)定期检查。开户行应定期核查借款

人的政策性商品库存,防止出现亏库、短库。各级管理行应对所辖基层行库存核查

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经常性检查、督导,并定期抽查辖区内政策性商品库存。(三)分类管理.

对流对流通通类客类客户政策性贷款户政策性贷款形形成的商品库存,成的商品库存,严格严格实行实行““购贷销购贷销还还、库贷、库贷挂钩挂钩管

理。对加工(含转化)类客户政策性贷款形成的商品库存,严格实行库贷挂钩管理。

第十五条销售与回笼货款监管。

借款人政策性商品出库,应向开户行提交相关部门下达的出库或销售计划文

件。开户行应按计划文件规定监督政策性商品出库及货款结算,督促销售回笼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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