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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一、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的概念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进展的各种自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

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

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

乡村等。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但法律规定不承当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

按照其规定。

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无过错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别的侵权责任,其特别性首先表如今其

采纳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

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状况下,不管污染者有无过错,都

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当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

规定规定::违背国家爱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环境爱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

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海洋环境爱护法海洋环境爱护法》》第第九十条九十条第一第一款款规定规定::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

由于第三者的有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

第1页共6页

除危害,并承当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

损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大气污染

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

偿损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造成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实行措施恢复环

境原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到环

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

的,依法赔偿损失。《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放

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污染责任采纳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这些法

律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归责的完善

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归责仍旧还存在着有待完善

的几个方面:

(1)无过错规则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范围还应扩大,特殊是

在新时期出现的现代新能源及新危急物质所带来的环境侵权领域,还

有如生态破坏、地面沉降等也面临着同环境污染同样的难题,由于此

类现象因果关系难以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对受害者的爱

护。

(2)在环境损害中实行无过错责任为表达公平合理民法思想要求,

无过错责任与其他规则原则的根本区分就是行为人必需以法律明文

第2页共6页

规定的事由为免责的抗辩事由,不能因自己进了留意义务、没有过错

而免责。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不够明确。

(3)依据我国的经济进展的需要,以及科学技术的限制,适用单一

的归责原则不能适应我现阶段的经济和社会进展。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一、环境污染归责原则是什么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管污染者有无过

错,污染者均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因此,环境污染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无论有无过错、只要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

害缘由有关的人承当民事责任确实认责任的准则。

二、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

作为环境污染受害人一方,在诉讼中只需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即完

成举证责任,

1、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2、被侵权人的损害;

3、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

性。

而污染者要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则要证明如下事实:

1、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2、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3、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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