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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
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棒人,根据《XX大学学
生管理规定(修订)》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惩前毖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与
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
应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
个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处分解除程序为:受处分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XX大学
解除处分申请表》,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或研
究生院审批。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经校学生工
作领导小组研究,可以提前解除处分,但处分期不得少于6
个月。
第六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提供以下有效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七)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七条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
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
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
查处问题的;
(三)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
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故意提供伪证的;
(四)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同时有几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2个月。留校察看的考察
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
或突出表现,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但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
月;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应进行认真复查,不得因学生的
陈述、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复查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
学籍的处分外)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受纪律处分者,同时附加以下处理:
(一)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二)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
担任的应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三)学生员按照《XX大学学生员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
行)》(校文〔2016〕10号)处理;学生团员按照共青团相关
规定处理。
(四)学位的授予按照《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
学校其他学位授予相关规定处理;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处分权限、程序及申诉
第十三条学生工作处为本科、专科(高职)学生违纪
处理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研究生院为研究生违纪处
理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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