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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民法典》实施后,新增了第三人替代履行制度,该制度主要以《民法典》
第581条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承担为核心,我国学界对于该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
在《民法典》第581条的规范性质上,实践中,由于该规则适用的不清晰,产生
了诸多问题,例如对第三人替代履行后的费用双方当事人颇有争议,法院在适用
该规则时也较为机械,诸如此类案件频发不利于司法统一。因此有必要对第三人
替代履行规则加以细化研究。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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