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辽宁省(不含大连)商业性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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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辽宁省(不含大连)商业性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育肥猪养殖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育肥猪”)。

(一)投保育肥猪体长在30厘米(不含)以上;

(二)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投保育肥猪经畜牧食品管理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并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号标识。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重大病害: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等,以及免疫副反应死亡的;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第五条因发生第四条第(一)款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的死亡责任,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其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但被列为保险责任的行政行为不在此限;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五)盗窃、农药中毒、其他动物伤害;

(六)疾病观察期内因重大病害死亡或者被扑杀的;

(七)养殖场内正常屠宰造成死亡的。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病死亡而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育肥猪的损失;

(二)违反防疫规定,未按规定免疫程序接种、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或患染疾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导致的保险育肥猪损失;

(三)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或捕杀导致的保险育肥猪损失;

(四)未佩戴能识别身份统一标识的保险育肥猪的损失。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标的导致保险人无法确认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为8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育肥猪实际承保数量。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条保险育肥猪分批投保的,保险期间从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出栏为止,最长不超过五个月;按一年累计出栏数投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7日(含)内为保险育肥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育肥猪,免除疾病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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