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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典型争议及司法裁判观点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因其投资门槛低、建设周期短、回报率较高

等特点,近年来已成为新能源投资领域的热点。此类项目在运营过程

中可能涉及项目公司、用电方、屋顶业主等多方主体,并可能形成购

售电、房屋租赁、合作开发等多种法律关系,导致其在实践中较易引

起纠纷。为此,我们特别关注涉及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各类典型法

律纠纷,并查阅分析了超过300个相关司法判例。总结过往司法实践

中的裁判观点,并结合我们代理分布式光伏案件的实务经验,提出相

关建议,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能源管理合同性质与效力的典型纠纷

实践中,能源管理合同通常被界定为一种包含“电力供应”和“屋

顶提供”两方面内容的综合性无名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

的相关判决中即采用此种认定。对于前者,实践中一般均认可构成供

用电法律关系。[1]但对于后者,其究竟构成“租赁关系”还是“合

作关系”,往往存在争议,需要个案判定。

(一)合作关系项下存在无法直接适用租赁保护规则的风险

若项目公司通过“租赁关系”获得屋顶,则其可以适用《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同时,在发生征收拆迁事

宜时,项目公司基于承租人的身份,也存在依据地方规定主张相关停

产停业损失的可能,如《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相应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也会予以

适用,超过20年的部分可能无效。

若项目公司通过“合作关系”获得屋顶,笔者理解,固然能够在

一定程度上突破《民法典》对于租赁期限的限制,但可能导致无法直

接主张适用前述“买卖不破租赁”和“停产停业损失”等相关保护性

规定,有损于项目稳定。例如在(2022)浙06民终4075号案件中,

项目公司与屋顶业主即约定采用“零租金”模式,尽管案涉能源管理

合同中存在“租用”等字眼,但法院仍然认为“该租用与租赁有本质

的不同,且该合同中对租金并无约定,因此本案并非是租赁合同纠纷”。

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前述案件中法院认为项目公司无权向受让

房屋的新业主主张继续履行能源管理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

(二)房屋缺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

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因此,若项目所涉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则存在租赁关系无效的风险。

例如,在(2023)京民申2129号案件中,北京高院即以相关房屋未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案涉项目的屋顶租赁协议无效。

因此,项目公司需要特别关注租用屋顶本身的合规性,在开发项

目前必须充分核查所涉房屋的房产证。若未办理房产证的,则至少应

确保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规划验收,否则屋顶租赁关系

存在无效风险。实践中,由于诸多地区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登

记流程尚不明晰,可能会导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取得存在一定不

确定性,故项目公司尤其需要关注、核查此类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权证。

此外,设施农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同样存在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情况,项目公司也应对此予以关注。

二、项目公司索赔电费相关的典型纠纷

供用电法律关系是能源管理合同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实践中电

费索赔引起的诉讼案件也相对较多,尤其在如何确定索赔对象、合同

能否解除及电价调整等问题上值得各方关注。[2]

(一)项目公司可考虑以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为由直接向实际用电

方主张电费

由于产业升级等因素,实践中分布式光伏项目建成后,项目所涉

房屋的租户(用电方)可能发生变化,且各方可能未对原能源管理合

同进行变更或签署补充合同,导致实际用电方并非签约用电方。在此

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裁判,认为项

目公司仅能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电费。

不过,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少量案例,为项目公司直接向实际用电

方主张电费提供了参考路径。如在(2020)鲁13民终4445号案件中,

原告项目公司在两审程序中分别以“不当得利”“能源管理合同的概

括式承继”为由向实际用电方,也即案涉厂房的新租用人主张电费。

虽然前述两项理由未获认可,但是法院认为项目公司与实际用电方

“双方以消极的事实行为形成供用电的法律关系”,最终以“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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